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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受处理处分人员的教育引导和关心激励,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的综合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宁夏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回访教育工作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了解掌握受处理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工作作风等情况以及处理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督促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使其端正思想认识、积极悔错改错、放下思想包袱、认真履职担当,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教育管理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受处理处分人员,包括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给予诫勉、免职、降职等职务调整类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第四条回访教育的重点对象是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理处分的人员,尤其是因事故事件、工作失职失责被问责追责的人员。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已受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及处理处分影响期内辞去公职或者已经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回访。
第五条回访教育应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进行;处理处分影响期内未能回访的,可在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三个月内进行。
受到诫勉处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制,对各自查处给予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确有必要时,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应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回访教育。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行分类负责制,按照“谁处理、谁回访,谁处分、谁回访”的原则,对受诫勉等处理人员由案件承办室牵头,受处分人员由案件审理室牵头,负责开展回访教育,发案单位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合开展。
第八条发案单位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加强监督检查,既监督受处理处分人员改正错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又监督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指导督促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开展以下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
(一)及时执行处理处分决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受处理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调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编制核销等工作,按规定及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二)实行专门负责制,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具体开展对受处理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三)切实加强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受处理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制度,原则上一个季度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并填写《受处理处分人员谈心谈话台账表》(见附件1),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作风等情况,帮助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帮助受处理处分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宽松的氛围。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六)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对受处理处分人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客观评价,填写《受处理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登记表》(见附件2),并抄送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七)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回访教育工作。
第九条案件承办室、案件审理室等牵头部门,按照各自办理的处理处分情况开展回访教育工作:
(一)宣布送达处理处分决定期间,应当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明确指出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督促悔错改错,真心接受组织处理。
(二)建立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台账,开展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应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回访教育工作。
(三)开展处理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了解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受处理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调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编制核销等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情况。
第十条回访教育工作的实施。
(一)制定计划。回访前,应当全面了解受处理处分人员违纪违法情况,掌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规政策,按照因人而异、因案施策的原则,制定回访教育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计划应包括受处理处分人员及其受处理处分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方式、回访教育工作人员等。
(二)提前告知。应提前将回访教育工作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告知受处理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回访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查阅资料。查阅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开展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资料。
(四)谈心谈话。一般应与受处理处分人员当面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不宜当面谈话的,可以采取信函或者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回访过程中,要把思想政治和纪律法规教育贯穿全过程,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工作作风等情况,包括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认识、对待处理处分的态度、悔错改错表现、干事创业情况等;做好受处理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恢复积极向上的工作生活态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思想尚未转化的,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提高认识。同时听取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员干部群众对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评价。
(五)注重实效。回访应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回访中发现恢复党员权利、提拔任用、工资变动、年终考评等处分决定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主动与组织、人事等部门沟通处理。
(六)其它情况。对受处理处分人员主动提出约谈要求或其所在单位要求对受处理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的,应及时安排。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回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吴忠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表》(见附件3),存档备查;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回访人员应将回访教育的重要情况向领导汇报,并视情向组织、人事等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回访教育,发现对所犯错误认识到位、工作态度端正,在处理处分期内工作实绩突出、党员干部群众普遍认可,愿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干部,进行不定期跟踪回访,根据一定时期的回访了解,征求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向组织等部门反馈其表现情况,为干部使用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对经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相关党委(党组)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人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进行开展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派出纪检监察工委视情予以抽查。
第十五条对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规避处理处分决定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案件审理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市)区纪委监委参照执行。